各部门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工会委员会决定,对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为搞好本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在学校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学校基层工会组织,不断提升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二、换届选举的原则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法规,依法进行。
2、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在学校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具体选举工作。
3、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充分体现民主意识,严格履行程序。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改革和建设过程中成绩显著;
2、具有参政、议政,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热爱工会工作,热心公益事业,热情为教职工服务;
4、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团结协作,任劳任怨,乐于奉献;
5、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6、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距退休年限能够满足一个任期。
四、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1、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设委员3人,50至100人的可设委员5人,100人以上可设委员7人。委员的构成为:主席(会员数在50人以上可设副主席1人)、组织委员、宣教委员、文体委员、青工委员、女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兼任两个以上委员职务。
2、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本届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工会小组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所在单位党组织,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并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查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数必须大于委员名额数的10%,实行差额选举。
3、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当选的委员中产生。可由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会商提名,由新产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选举,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可由同级党政副职兼任,并依法选举产生。
五、换届选举的办法
1、委员选举工作由原基层工会主席组织进行,原工会主席已调离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工作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2、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为应参加选举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3、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4、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的过半选票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5、选举产生后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必须尽快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报告》、《南京农业大学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务申报表》(见附件)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新当选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正式批复后任职。
六、几点要求
1、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学校工会委员会具体指导下有序开展,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2、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前,须将选举的时间、地点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3、在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未正式批准任职前,原基层工会委员会必须履行好职责,保证基层工会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