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工会:
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苏工组〔2010〕18号),拟向江苏省总工会推荐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模范职工小家要求:
对照苏工组〔2010〕18号规定的评选条件,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会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2.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全面、规范、及时,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了落实。
3.认真落实上一级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积极开展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重大事故。
5.切实维护了职工的经济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开展访谈帮和互助互济活动,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得到保障。
6.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并形成了制度,提高了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7.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了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8.工会工作在学校工会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三、上报时间:2010年9月16日前。